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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前副議長妻女涉詐領助理費 因坦承犯行今判緩刑
台南市議會前副議長林炳利的妻子洪慧敏、女兒林庭羽被控涉嫌詐領助理等費用,2人都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70萬多元。台南地院今天依貪汙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洪慧敏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林庭羽徒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判決說,林炳利已過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妻子洪慧敏擔任林炳利服務處會計總管、女兒林庭羽利用林炳利擔任台南市議員機會,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連續擔任第一、二、三屆議員。
洪慧敏和女兒林庭羽透過以無報有或以少報多方式,將林庭羽等11人未實質從事公費助理職務,以及林炳霖等8人有實質從事公費助理職務,但實際薪資低於申報薪資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資料,檢送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使市議會以林炳利申報助理姓名及薪資為基準,按月將助理補助費或按年將春節慰勞金分別匯銀行帳戶。
洪慧敏親自或指示林庭羽持該銀行帳戶提款卡,將銀行帳戶內公費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領出或匯出,除發放實際薪資含春節慰勞金予林炳霖等8人外,其餘金額則由洪慧敏統籌運用。
洪等3人共同取得差額達2千零57萬多元,其中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由洪慧敏使用於支付私聘助理人事費或服務處開銷,支出金額為1千9百87萬多元元,其餘70萬多元用於清償林庭羽、洪慧敏私人債務,共同詐得70萬多元。
法官認為,洪慧敏、林庭羽於偵查中自白,已坦承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為,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都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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