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男輪流性侵女友國小、國中女兒 他付30萬過戶房車成功和解換減刑
桃園市吳姓男子7年前開始以按摩舒緩身體不適為由,輪流猥褻性侵同居女友的2名國小、國中的女兒,最高法院考量他把女童及少女當作洩慾工具,但他坦承犯行、與女友和解,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0年6月定讞。
吳平時和女友、女友2名女兒同居在桃園市,他2016年間藉口幫忙按摩,撫摸就讀國小5年級大女兒的胸部,之後再以同樣理由性侵得逞2次;吳2017年7月間到大陸旅遊,在旅館房間內誤認大女兒已熟睡,再度性侵。
大女兒2018年就讀國中期間,被導師發現自殘,接受校方心理輔導,未料當天回家,吳假藉安撫情緒,開車載他到觀音某處性侵。吳2017年至2018年間也對女友就讀國小3、4年級的小女兒下手,要求小女兒進入房間、反鎖房門,用嘴巴親吻胸部、乳頭。
法院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等6罪,分別判刑3年4月、7年6月、7年8月、3年6月、7年10月、3年6月,一審認為吳應執行15年。
吳針對量刑部分上訴,認為自己坦承犯行,請求法院審酌他確實已與被害人和解,也持續照顧被害人一家人而從輕量刑,並給予減刑機會。二審認為吳無視國家法令,僅為逞一己私慾,將2名少女當作洩慾工具,犯罪期間長達數年,犯罪次數多,惡性重大,應該嚴懲。
二審指出吳行為雖然令人不齒,但他坦承犯行,也給付女友30萬元、過戶房車等,和同居人達成和解,撤銷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吳應執行10年6月;吳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