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男」名醫劉偉民被控切子宮、摘卵巢 刑事二審脫身
婦科權威、台北醫學院婦產科主任醫師劉偉民切除林姓婦人的子宮、摘除林婦的卵巢致林婦終身不孕、更年期提早來臨,劉依過失重傷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劉否認犯罪,法官認為劉犯罪證據不足,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劉偉民每天跑步及每周3次健身,媒體形容他現在還是「肌肉男」;劉雖知名度高,但風評不一;此外,林婦曾向劉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二審判劉應賠償80萬元。
檢方起訴,林婦2004年8月因子宮肌腺症至北醫就診,2005年6回診,劉偉民2005年7月擬定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計畫,林婦當年35歲,屬生育年齡婦女,劉卻改變計畫,切除林婦四分之三子宮,犯過失致重傷害罪。不過,林婦提告逾期,合議庭判不受理判決。
檢方另指控,林婦2014年7月再到北醫找劉偉民,主訴卵巢腫瘤,經診斷為巧克力囊腫,劉本可採取藥物治療,卻對林婦施行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卵巢輸卵管切除、子宮頸切除併子宮內膜異位燒灼手術,造成林婦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致精神憂鬱,犯過失致重傷害罪。
劉偉民辯稱,他的職責是解決病人病痛,當時林婦有口頭告知想一勞永逸,他曾說明把子宮卵巢拿掉會提早進入更年期,但可吃荷爾蒙解決,否認醫療過失。
北院認為,醫療屬高度專業,如果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醫療行為已善盡注意義務,仍不能認定與病人的死傷結果有因果關係。北院指,醫療行為在救治疾病,醫療爭議動輒以刑事爭訟,醫病關係會逐漸惡化,如果法律對醫師過度苛責與檢驗,將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阻礙醫學技術進步及原本治療目的。
無罪判決指出,林婦提告案子的醫療疑義,經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意見劉偉民無論手術紀錄、病歷紀錄都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劉臨床診斷、取捨確有所本,檢方起訴證據無法認定劉犯罪,判劉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高院從兩部分來審理,其中在2005年7月27日部分,林婦自承於2008年2月15日經其他醫師診療告知她遭切除體內器官一事,且就醫病歷紀錄可佐,但她卻直到2015年1月30日才提出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
而在2014年8月13日部分,高院認為劉偉民的手術是依臨床症狀判斷,經告訴人和家屬同意後才動手,手術治療方式雖然有多種選擇,劉的手術也是選項之一,且施行過程無違常規,難認有何懈怠疏虞,也不應負刑法業務過失重傷害之責。依規定,本件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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