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稱被上銬偵訊法官判無罪 竹縣警局挺基層大膽使用戒具
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在法庭上稱警詢時被上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否認販毒,最後竟被判無罪,讓警界震怒。新竹縣警察局表示,尊重法官個人自由心證及依法獨立審判權,但為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已通知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為重,仍可大膽、合法的使用相關戒具。
新竹縣警察局指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明訂手銬為核定戒具,包含警、調、移民、海巡及各級法院、地檢署所屬法警等執法單位均依法使用,也是全世界執法機關符合該國法令的戒具,將其過度引申為類似刑具的概念,恐與世界司法體系共同認知及作為有違。
新竹縣警察局表示,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並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顯見手銬是戒具、並非刑具,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安全,並確保刑事追訴程序遂行。
新竹縣警察局強調,警方無法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才加之戒具,這些都是執法前輩們以血淚換來的教訓,更遑論第一線員警還需要擔負疏縱人犯的責任。本案雖僅為個案判決,並非既決判例,但已引起第一線執法人員擔憂,亦可能成為極少數有心份子藉以伺機作亂的不當事由。
新竹縣警察局呼籲,法院應謹慎考量使用戒具是否確實有壓制犯嫌自由意志而導致不正詢問,並重視第一線員警的人身安全和擔負的法律責任;另為顧及基層執法員警執勤安全與遂行,新竹縣警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讓國內各執法機關遵循,維持國內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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