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幽靈人口」 憲法法庭判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
男子胡靈智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並在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支持有叔侄關係的候選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認為相關法條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刑法第146條第1、2、3項規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未牴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和平等權意旨,也符合比例原則,條文合憲。
除了胡靈智案外,憲法法庭也併李毅強、劉汝松等3人、蘇榮輝等12人、劉惠宗等3人聲請案審理。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第2項規範「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第3項則提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胡靈智主張選舉權是國民權利之一,如何行使應有一定自由,只要是公民就可在某一地區行使選舉權,現今交通便捷,限制行使公民權必須與「居住」的事實結合,沒有必要也緣木求魚。「每次選舉都有大批返鄉投票人潮。」胡質疑如果戶籍地必須是居住地,又何來返鄉投票人潮?若在戶籍地無居住事實就被刑法第146條認定妨害投票正確性,返鄉投票者不就人人有罪責?
蘇榮輝的訴訟代理人蘇振文指出,當年雲林縣長李進勇也是靠在外的遊子鼎力支持而當選,公職人員由設籍者選出,有實質代表性,不以實際居住為必要,何況「怎麼查一年住幾天?侵門踏戶嗎?」檢察官曾起訴選前4年遷戶籍者,根本是恣意起訴。
法務部則表示,虛偽遷徙投票罪是為避免無選舉人資格者以不法方式影響選舉結果,以確保投票結果盡可能貼近民意,刑法第146條第2項保護法益應屬重大的公共利益,立法者雖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選舉權,保護法益與限制手段間沒有失衡。法務部認為小選舉區的選舉當選票數門檻低,若容許虛偽遷徙而取得投票權,恐摧毀民主憲政秩序。
雖憲法法庭認定刑法妨害投票正確合憲,但劉惠宗等人長期在桃園市工作、長達2、30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仍認定長期工作地不等於實際居住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因此廢棄,發回更審。個案審判法院應依職權判斷,依憲法法庭見解重行審理。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