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修法!若遭權勢騷擾 申訴人可調整工作形式
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但多數關鍵條文皆保留,性工法出委員會,後續由黨團協商處理。針對院版草案第32條之2第5項明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可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留職停薪,由於不少委員質疑申訴人留停,等於是中斷薪資,恐構成不利對待,該條文雖也保留,但勞動部長許銘春現場建議刪除留職停薪,改成可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形式。
五月底爆發台版Me too浪潮後,行政院火速推動性平三法修法補漏,與職場性別友善相關的性工法,本次共修正19條,今天委員會逐條審查,但多數關鍵條文均保留。
其中,性工法院版草案第13條新增,雇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但有立委質疑難道10人以下的微小企業就不用管?最後勞動部同意刪除10人門檻,改為未達30人的公司都應該訂申訴管道。但該條文最後也保留。
此外,許多立委也討論到受害者「退避權」。雖然院版草案第32條之2第5項明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申訴人可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若調查屬實再補發薪資,但有委員認為這變相中斷受害者經濟來源,且對3、5人微小型企業來說,調度替代人力不便。
對此,許銘春表示,該條文原意是要保護被害人,讓受害者不用繼續在職場遭受隱形壓力,她建議可將留職停薪刪掉,改為調查期間可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說明欄再搭配例舉居家工作等工作型態類型。最後該條文也決議保留。
至於院版第38條之2,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經認定有性騷擾者,若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可減輕或免除處罰,由於也遭質疑該條文有強迫受害者「被道歉」的疑慮,因此最後也刪掉該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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