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凌晨騎機車撞鐵拒馬下半身癱瘓 中正二分局確定要賠874萬元
2017年總統府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在愛國西路、博愛路等地架鐵拒馬,吳姓女騎士行經愛國西路時,因閃避不及而撞上,傷勢嚴重住院治療數月仍癱瘓。吳女認為警方管理拒馬有疏失,請求賠償3069萬元,最高法院判中正二分局應賠償874萬餘元確定。
吳女2017年1月22日凌晨1點多騎車從博愛路右轉進入愛國西路慢車道,再沿愛國西路慢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撞上沒有擺放交通錐或警告燈號的鐵拒馬,人車倒地。
吳女因胸椎第12節爆裂性骨折併脊髓損傷、臉部撕裂傷、雙下肢乏力、神經性膀胱等傷害,下半身癱瘓而不良於行,每天生活得靠專人照護,請求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和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元,其中看護費占了2174萬元。
中正二分局表示,事故發生前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授權發布命令,並發布新聞對外公告愛國西路將管制人、車通行,也指派員警在鐵拒馬活口管制車輛通行,管制未失當。
警方認為就算管制措施不完備,但事故地點在捷運小南門站4號出口前,路燈照度正常、視線清楚,吳女的同事在6分鐘前才安全通過,可見是她未注意車前狀況。
分局稱吳女明知在管制區內騎機車,應主動向員警請求引導駛離,但她非但沒向員警求助,反趁員警引導其他用路人之際,騎車突破管制措施,她應負九成以上肇事責任。
一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吳女和同事從拒馬活口處駛入愛國西路慢車道,未遭員警攔阻,警方也承認現場的拒馬還沒有架設完成,因警力有限,在場3位員警是機動性在現場巡邏,認定警方管制設置欠缺,應依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認定分局應負七成肇事責任,而吳女也有三成過失,計算各項費用後,判決分局應賠償吳女2148萬餘元,除分局上訴,吳女也追加請求再給付20萬元。
二審認為,警方依道交條例管制人車,是依據法律授權作成命令,吳女受命令拘束,更應小心騎車,不能把該處視為平時可任意往來的通行道路。吳女當時時速約30至40公里,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夜間既認為昏暗,又未經員警指示擅自駛入,也沒注意車前狀況、放慢速度,該負七成主要責任。
二審扣除分局已支付的慰問金、醫療費用等,改判分局應賠償吳女874萬餘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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