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道4度性騷「風光退休」惹議 司法院堅稱:未違背相關規定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嫌四度性騷擾女部屬,婦女團體批,司法院讓李伯道「風光退休」不符社會期待,做法令人存疑。司法院傍晚回應除仍堅持處理作為未違背相關規定外,也表示專案小組就相關事證已調查完畢,正在撰寫調查報告書。
儘管外界批評聲浪不斷,司法院仍強調,被害人提出申訴後,即進行性騷擾調查,與現行規定與未來修法方向並無違背。目前已由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受理被害人的申訴,並指派3名委員(男女比為1:2)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目前相關事證已經調查完畢,正在撰寫調查報告書。
司法院近期將召開性騷擾申評會,性騷擾申評會由9名內部委員及2名外部專家委員組成,男女比例為4:7。性騷擾申評會後續將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的決議,若評議性騷擾案件成立,將視情節移請相關權責單位。職務法庭若判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等確定,不論退職或退休,領取的退休金、退養金等都將剝奪或減少。
司法院指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是否應區分「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與「雇主『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為不同處理? 適用上並不是無疑義。
性工法第13條第2項修正草案就「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規範,區分「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與「雇主『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有不同的規定,其中「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不少法官批評,從司法院的回應可知,至今司法院仍毫無反省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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