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聯合賄選像天女散花?彰化一鄉長當選無效之訴結果出爐
彰化縣二水鄉長蘇界欽競選本屆鄉長時,被控與蕭姓縣議員候選人、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聯合賄選,被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主張當選無效,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界欽等3人在選舉時彼此拉抬本屬常情,不能因共同出席競選總部成立活動或同台就認定有聯合賄選行為。法官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可上訴。
彰化地檢署今天表示,已收到蘇界欽被提公訴當選無效的民事判決,刑事責任方面仍需再確認。
判決書指出,檢警偵辦蘇界欽賄選案,查獲張男是蘇界欽的好友兼樁腳,蘇界欽成立競選總部時,蕭姓縣議員候選人、陳姓鄉代候選人均到場,張男去年11月25日徒步走到羅姓鄰居家中,交付2000元給羅婦,交代她要囑咐孫子,祖孫二人都要投給蘇界欽、蕭姓縣議員候選人、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
張男坦承交付2000元給羅婦,也談到一些選舉話題,但矢口否認為蘇界欽等3人買票。羅婦坦承收取張男交付2千元,知道蘇界欽等人是國民黨,她的亡夫是退伍軍人,生前交代都要投給國民黨,她會都投給國民黨。
法官認為,按我國一般社會常情買票,均針對單位特定候選人,以利收賄者投票之特定,並使其支持的候選人順利當選,豈有交付一票1000元同時天女散花般交代三位不同候選人使其投票之理。
法官也認為,如果真的一票1000元針對三位候選人,每位買票分別金額應為多少?羅婦收受不同三位候選人的賄賂金額又應各為多少?三位候選人又要如何共同合意且同時直接或間接指揮、監督、授權、授意或容許買票?因此張姓樁腳買票行為有諸多疑竇。
法官認為,各種證據無法證明張姓樁腳為蘇界欽買票,提起鄉長當選應宣告無效,尚無可採。檢方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而應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宣告當選無效之情事,當選之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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