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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辣椒水還持空氣槍射傷人 台南男暴力討債判6月
台南37歲曾姓男子與劉姓男子有債務糾紛,今年1月5日晚間由陳姓友人開車,搭載曾及李姓男子人北區某飲料店討債,曾見劉在店外,下車持辣椒水噴灑其頭部,並持空氣槍射擊、毆打,劉負傷反抗且自店內取出菜刀自保,還遭持槍攻擊致傷,台南地院認曾犯傷害罪處6月,可上訴。
案發當時,曾男持空氣槍射擊、毆打劉男,劉男極力反抗,並自店內取出菜刀自保,曾男見狀自蔡姓男子轎車後車廂拿出L02手槍1支,並持該手槍攻擊劉男,致使劉男右側上臂、腹壁擦挫傷及頭部撕裂傷等傷害。而空氣槍、L02手槍經鑑定均無殺傷力。
曾男辯稱,他發現劉男在該飲料店,就去找陳男,還打電話給蔡男,陪同他一起去向劉男要債,陳男駕駛他的車輛載他跟一名友人一同過去現場,到場後只有他毆打劉男。
同案李男供稱,他聽說曾男與劉男有債務糾紛,曾男要去找劉男理論,他怕雙方發生衝突,就一同前往。蔡男供稱,他們本來要去養生館,後來約去案發現場喝茶聊天,沒有想到就打起來。
經檢方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除了曾男有出手毆打劉男外,到場陳、李及蔡男均未出手攻擊劉男,也未對劉男施強暴脅迫,陳等3人獲不起訴處分。
台南地院審酌,曾男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僅因債務糾紛,即持辣椒水、空氣槍毆打劉男成傷,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很不應該;兼衡曾男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劉男和解獲得原諒的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傷害罪處6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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