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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訴外籍駐台人員「擁抱3秒鐘」 法官:祝福的道別不算性騷
1名台籍女性外交機構工作人員自外國駐台代表處離職,指控莫姓外籍駐台代表處人員用擁抱她3秒鐘方式道別,犯性騷擾罪,她提告,檢方不起訴莫,她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台北地院審理,仍認莫不構成犯罪,裁定駁回聲請。
女子指控說,她是外國駐台灣代表處的職員,莫是外國駐台代表處人員。2022年8月22日下午1時許,莫在駐台代表處強行翻動、檢視並取走她的個人物品。
女子又說,莫另於她要離開之際,違反她的意願,強行擁抱她約3秒鐘,還以手輕拍她的背部,莫涉及強制、強制猥褻罪,還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
法官審理,調閱檢方偵查卷證,發現女子偵訊中曾稱「莫會直接拿走或用手勢阻擋不讓我碰我私人東西;因為當時我很害怕,莫不准我拿或是要我不要碰,我就不跟莫搶或是拿那些東西」,依女子所述,莫沒有積極攻擊女子的身體,難以認定莫有強暴行為。
法官認為,莫以女子離職為由要求檢查物品,事理上可稱為督促甚或施壓,但沒有加害之意,實際上也無攻擊行為,難以認定莫有強暴或不法脅迫的行為。
至於女子指控莫犯強制猥褻、性騷擾2罪,法官則認為,依女子證稱,莫抱住她的時候大約有3秒左右就放開,抱的時候沒有碰觸女子的其他部位,只是手在她的背部後肩胛拍了幾下,相關描述,難認定莫有猥褻行為。
根據女子提供的錄音檔,莫表示「今天沒辦法放水,我們可以成為朋友的」、「我是因為代表的命令,我才...」等,法官認為,莫擁抱前表達「朋友」、「抱歉」、「道別」,是基於對女子的祝福,也難以認定莫有調戲、性暗示意圖,不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裁定說,檢察官對女子提告不起訴、駁回再議聲請,處分並無不當,沒有證據指證莫犯罪,駁回女子的交付審判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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