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修彰化特教中心攝影機被電死 更一審逆轉縣府要賠142萬
彰化縣宋姓工程師8年前到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維修攝影機,因地面有一具插座電線絕緣破損裸露,導致他站在鋁梯維修時,因鋁梯與破損電線、天花板輕鋼架形成「電回路」,遭電擊身亡。一、二審都認定彰化縣政府免賠,更一審今撤銷,改判縣府需賠宋妻及兩子女142萬元。
判決指出,宋姓男子是工程師,2015年6月1日下午1時許,前往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4樓的會議室維修攝影機單槍。宋使用鋁梯攀爬至天花板維修,攀爬過程沒有注意到,鋁梯與地面一具插座電線裸露處勾到,宋接著碰觸天花板輕鋼架時,形成一個「電回路」,導致宋被電昏,撞擊天花板後,頭下腳上倒掛在鋁梯上,送醫急救仍不治。
宋妻認為,學校與彰化縣政府需負國賠責任,因為該處破損裸露的電線使以「明管」方式設在地面,易因家具搬動、人員往來踐踏而破損,造成公共設施人員及民眾安全,而且縣府與校方在電線破損後,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校內人員注意,予以停用,顯然管理有疏失。
宋妻指出,丈夫身亡後,留下兩名未成年的子女要她撫養,而丈夫也需對子女有扶養義務,因此求償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共811萬元。
全案歷經一審、二審都認定,宋觸電的地點是會議室天花板,不是開放民眾接觸使用的設施,而宋是受雇主派遣,前往維修攝影機,屬於民事承攬法律關係,無關公權力行駛,所以縣府或學校沒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宋妻與子女權益,判免賠。
宋妻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更一審今認定,雖然案發的會議室沒有開放一般民眾使用,但是屬於公務使用,以達到特定公共行政目的,若設置有欠缺,對於合理使用會議室的人,都可能因此受害損害,認定該會議室具有公共設施的性質,負責管理維護的彰化縣政府,有國賠責任。
更一審指出,不過宋男在施工前沒有注意該場所是否有漏電,也沒有配戴安全帽、絕緣手套,也有疏失,認為宋男有3成責任,縣府需負擔7成賠償責任,經扣除宋男公司賠償的125萬元,以及保險公司理賠的198萬元後,認定縣府還要賠償宋妻33萬元、兩名子女分別50萬元、59萬元,總計142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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