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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住戶漏水不修 樓下婦裝球閥「強制限水」無罪變有罪
台中市蔡姓婦人因不滿樓上林姓婦人有漏水問題不修,導致廢水流到她家,蔡婦在3年前找來水電師傅在住處天花板安裝球筏,讓排水管、化糞管截斷不通2天,導致林婦的租客無法使用,林婦狀告強制罪,一審認定雙方是民事糾紛,判無罪,但更一審逆轉,改判蔡婦拘役30天。
判決指出,蔡姓婦人住在台中市區一棟公寓2樓,林姓婦人則是3樓的屋主,林婦將該處租給余姓房客,但蔡婦主觀認定,2樓住家漏水、流入廢水問題是因樓上林婦不修繕漏水導致,2020年8月22日,蔡婦找來羅姓水電師傅,在2樓住處的天花板,安裝球筏設置,將林婦的排水管、化糞管截斷,導致余姓房客有2天時間,無法使用衛浴設備、沖馬桶。
林婦找來水電師傅察看後,發現是蔡婦加裝因此報警提告強制罪,不過蔡婦到案後,雖然承認有找水電師傅裝設球筏,但否認有強制罪犯行,辯稱找師傅是要修繕漏水問題。
一審時認定,強制罪要成立是要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導致被害人自由意志有妨害時,犯罪才成立,而蔡婦加裝球筏阻礙用水,屬於民事糾紛,判蔡婦無罪。
不過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則認為,強制罪是指使用強暴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即構成,而蔡婦在未告知林婦前提下,擅自安裝球筏,妨害林婦與房客使用衛浴、排放廢水的權利,構成強制罪,判拘役55天,得易科5.5萬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院認定此案有無妨害當時不在場的林婦的權利,二審撤銷改判時未審酌,即認定蔡婦行為有妨害林婦、房客權益,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審理後認定,蔡婦行為僅妨害余姓房客使用衛浴設備、排放生活廢水的權利,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30天,可易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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