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嘉義富商得手3千萬 4綁匪更一審最重判10年半
李育儒疑想籌跑路費,鎖定嘉義柯姓富商監控其行蹤,前年1月與盧女、吳女、張男及陳男等5人在SPA會館,持空氣槍、刀押人要求付贖3千萬元得手,同年3月李男在高雄圍捕中彈不治,盧女等4人犯擄人勒贖,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改判10年6月至4年4月,沒收犯罪所得。
嘉義地院一審認盧女等4人犯擄人勒贖罪判處3年10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盧女及檢方均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10月至3年7月不等徒刑,雙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盧女等4 人犯罪所得沒收及量刑輕重事項,自應詳加調查、審認,並敘明論斷理由。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理由欠備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而發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盧女等4人犯罪事證明確,其中張男以共犯自居而參與謀議,過程中也有協助裝設GPS及跟監柯男,提供實質助力,原判決僅論以預備擄人勒贖罪並不恰當。
另吳女在擄人勒贖的過程中,與共犯李男尚有強盜柯男所有IWC手錶行為,應構成強盜而擄人勒贖,原判決僅論以擄人勒贖罪,也有違誤。且扣案吳女所有OMEGA手表1支、第三人洪女所有鑽石戒指1枚,分別是吳女、陳男以犯罪所得所購買的,依法應予沒收。
合議庭認為,盧女、陳男所犯擄人勒贖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訴書分別求刑10年、17年,且他們所犯情節甚為嚴重,未與柯男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原判決以兩人取贖後釋放柯男,分別量處3年7月、3年10月,幾近最低刑度處斷,且未就此說明有可議之處,因而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4人刑期全數加重,合議庭認盧女犯擄人勒贖罪處4年,扣案犯罪所得300萬元、iPhone手機1支均沒收;吳女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10年6月,扣案犯罪所得260萬元、iPhone1支、OMEGA手錶1支均沒收,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94萬元;陳男犯擄人勒贖罪處5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50萬元;張男犯擄人勒贖罪,累犯,處4年4月,沒收扣案三星牌手機1支;另第三人洪女因陳男擄人勒贖違法行為無償取得鑽石戒指1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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