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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開車落海請求國賠 高院逆轉改判免賠:路海分界清楚
林姓男子前年駕車到宜蘭大溪漁港買魚貨,行經碼頭邊道路時,因碼頭岸邊未設置鏈條、石墩,車子在轉彎時竟「連人帶車」墜入港區海域,車子報廢、人則倖免於難。林提國家賠償訴訟,向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求償100萬元,宜蘭地方法院認為車子已開了12年,僅判賠6萬9200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改認管理無疏失,免賠確定。
2021年12月27日,林大溪漁港採買魚貨,回程駕車行經第一港區(舊港)碼頭邊道路,轉彎時連人帶車墜海。
林姓男子主張,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為漁港管理養護機關,卻沒在港區碼頭岸邊設置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防止進出港區的人、車跌落海域,主張應賠償他100萬元。
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該路段位於大溪漁港,依漁港法及漁港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應設置的設施包含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及一般設施在內,但林主張要有「鏈條、石墩」,則不在漁港法的基本設施規範範圍內,難以認定設施欠缺或沒妥善保管公共設施。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因林姓男子的要求而設立阻車緣石,結果遭民眾陳情「希望移除」,高院認為這可見基於管理漁港區域,如設置鏈條、阻車緣石,反造成漁港區域漁民漁船作業上的不便與危險。
高院指出,該路段並非直接緊鄰海水,道路旁有2階平緩的石階,第1層石階寬約1.7公尺、第2層石階寬約0.7公尺,並在第1層石階上設置有繫船柱,供漁船作業,依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顯示,路段的視線良好,車輛行駛到這地方可清楚見到路面與海面的分界,就算沒未設置鏈條、阻車緣石,一般車輛也不致直接落海。
高院認定意外發生與是否設置鏈條、阻車緣石無關,林請求國賠沒有道理,改判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不用賠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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