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當鋪業者查個人資料 北市警偵查佐判緩刑3年
台北市警大同分局時任偵查隊張姓偵查佐因辦案結識吳姓當舖業者,吳為寄存證信函給他人,請託張利用警務戶役政系統偷查個人資料,張被控偽造文書、洩密與違反個資法,台北地院審理,今天判張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判吳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依檢方起訴,2021年5月,吳的堂姊陳姓女子委託吳幫忙代售勞力士、百達翡麗、蕭邦、古馳等名表,不過,吳4支表只開價28萬元,陳女覺得賣價太低,決定不賣,吳卻不將手表寄還陳女,陳女寄存證信函給吳,催吳還表。
不過,吳自認有交易糾紛,想寄存證信函給陳女表示立場,卻沒有陳女戶籍地址,吳找到擔任警職的張幫忙,開口請張偷查陳女的個資,結果張、吳被法辦。
檢察官調查,張身為警員,明知陳女未涉及刑案,陳女的個資不在張執行法定職務查詢的必要範圍內,卻使用公務電腦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在系統查詢用途欄不實輸入「偵辦刑案」相關資訊,非法取得陳女的個資。
檢方認為,張濫用職權查閱與刑案無關者的個資,並登載不實的查詢用途,損害警政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的正確性,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張是公務員,請法院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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