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北捷肢體碰撞!2女從車內打到月台互告 下場不同
康姓女子與李姓女子去年8月時,在捷運上因肢體碰撞產生爭執,兩人在車廂內吵架,越演越烈,捷運僅行駛1站,便從車廂內轉戰到月台上打架。事後2人互告公然侮辱罪及傷害罪,李女持有當日醫院驗傷證明單據、康女沒有,台北地檢署依傷害罪等罪嫌起訴康女,其餘部分皆不起訴。
據了解,當時康女先從捷運中正紀念堂上車、李女在捷運民權西路站上車,兩人在車廂內有肢體碰撞而產生口角。列車抵達圓山站時,康女及李女已從車廂吵出車外,移動到月台上打架,2人疑似都有受傷,康女表示眼鏡因此毀損。檢方認為,李女持有醫院驗傷單據,可以證明當時康女確實有對李女造成損害;而康女則沒有驗傷單據,難以佐證傷勢情形。
由於當時捷運車廂內監視器沒有拍攝到吵架畫面,也沒有錄音檔可以證明2人爭執情形,難以如實還原當時情況,北檢認為證據不足,康女和李女互告妨害名譽罪不起訴;另外,康女原本持有一份李女簽署證明毀損眼鏡的單據,事後李女供稱,自己是受康女脅迫才寫,檢方認定證據能力不足,李女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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