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核銷「刑案活動費」不實 基層:圖方便不一定想貪汙
台中市警局少年警察隊兩名偵查佐涉在2022年間,為核銷俗稱「刑案活動費」的工作費,與兩家監視器業者配合,以不實發票請領,檢方認涉貪汙重罪,命二人以10萬元交保。有官警認為,偵辦案件花費多,租借科技設備、交通費、餐費都需花錢,但辦案常遇突發狀況,「自掏腰包是常態」,有時為了程序方便,可能就會涉用不實發票核銷,「不一定有貪汙犯意」。
官警分享,刑事辦案工作費,只要是偵辦刑案有關人員都會使用到,但政府機關的核銷機制,不一定能夠配合實際辦案需求。
官警舉例,若偵查隊一個小隊要辦案,通常會先報單位主管核准,聲請工作費用,承辦人會先預估需要的花費,例如租賃車輛、設備、誤餐費、住宿費等,不過因辦案有突發狀況,不一定在結案後可以核銷至當初報准的金額,有時會出現實際狀況花費較多,但沒有留存好發票、收據核銷,較無法治觀念的同事,即會找配合業者浮開收據,「抓長補短」。
官警表示,利用不實單據核銷刑案活動費狀況,「早年全國皆有」,近年來法治觀念越來越強化,類似狀況已少,但仍有少數基層有便宜行事的心態,才會陷入法網。
基層透露,偵辦刑案花費多,「自掏腰包很常見」,結案時如果單據不夠核銷當時核准的預算費用,通常都會找比較大筆的單據來核銷,例如租賃車輛、器材、住宿費用,因為該類型的單據,通常一張即可報數千元,比起餐費便當一個一兩百元,還要容易核銷,所以若有業者願意配合,即可加快核銷程序,也不會讓自己因辦案蒙受損失,「不一定是要貪政府的錢」。
基層表示,若不想自掏腰包,其實也可提報申請「預借費用」,不過仍需要提前審核,因此該機制流於雞肋,會找廠商浮開發票的,通常都是基於簡化行政作業的心態,因此通常還是以自掏腰包代墊居多,警政署或可研議相關工作費代墊周轉金的機制,以利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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