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審查稽核 第3方支付變洗錢利器
詐欺氾濫已成國安問題,尤其第三方支付形同詐團洗錢利器,實務上透過第三方支付的洗錢模式有二,一是以人頭公司提供不實的營業項目及網路商店網址給「不確定是否知情」的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被害人或賭客直接刷信用卡入金,另一是由「不確定是否知情」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服務,讓消費者在網站選擇以「銀行轉帳」方式繳費,第三方支付公司輕易就可以用「不知情」推卸責任。
由於第三方支付業者不需要將「商家」資料提供銀行審核,難以阻止商家將金流平台介接到有問題的網站。換句話說,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洗錢風險來自代理收付款項,因交易審查不足及欠缺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難免出現查緝上困境,例如檢方發函詢問銀行、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僅耗時耗力,為避免波及無辜商家,警方更不會通報銀行將第三方支付業者的入帳帳戶設為警示帳戶,往往僅通報「圈存特定款項」。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並非特許行業,即便業者被依洗錢防制法處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處五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不僅不痛不癢,只要再開一間新公司,就可以捲土重來。
我國在二○二三年二月發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遵守洗錢防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作業與控制程序、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資訊保留等。
數位部也於去年七月頒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指引手冊」,產業署也規畫建立第三方支付「能量登錄機制」,並於八月公布首批通過審查業者名單。
實務上雖有上述規定,然而僅限於紙上作業,實際上是否有洗錢的行為,未見有單位事後審查或稽核,否則早有洗錢防制規範的虛擬貨幣業者,諸如ACE、幣竟交易所等,仍暗地進行大量洗錢活動,因此如何將相關規定落實在實際交易活動,仍有待相關行政機關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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