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色男關斷腿女2天 照三餐性侵4次 一理由輕判改重判
南投縣莊姓男子在前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雙腿骨折的女網友,莊將女網友載往租屋處後,利用女子雙腿骨折行動不便,在短短2天內性侵4次,女子趁莊外出上班時,才打手機向友人求助,更一審撤銷原審認定,改依對身體障礙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強制性交罪,一共四罪,每罪量刑從3年4月提高到7年2月,未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南投縣莊姓男子從事服務業,前年7月3日晚間,透過交友軟體「檸檬」,認識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雙腳骨折手術,行動不便的女網友,莊在隔天凌晨零時許,開車前往基隆市女子住處載女子,回到其南投縣的租屋處。
莊男在同年7月4日上午,抵達南投縣住處後,利用女子雙腳骨折、行動不便無力反抗的弱點,徒手脫去女子褲子後欲性侵,當時女子反抗「我不要」、「你很煩」,但莊男仍違反女子意願性侵。
莊男在上午性侵得逞後,陸續在4日下午、晚上,又用相同、方式性侵女子,隔天上午出門上班前,再次性侵女子,一共性侵女子4次,女子是趁莊出門上班後,打電話向朋友求助才脫困。
南投地院原認定莊男涉犯強制性交罪,一共4次犯行,每次犯行都判刑3年4月,不過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更一審認定,莊男明知女子身體有殘疾,仍利用女子的身體狀況性侵,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的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
更一審認定原審認定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原判刑,改判4次犯行,每次7年2月徒刑,不過因此案尚未定讞,認為在全案確定後,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為適當,因此更一審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