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舉行證交法165條之2 公聽會 學者:修法正名解決TDR亂象
立法院昨天舉辦公聽會討論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修正草案,立委余天認為我國從87年發行的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
金管會持反對修法主張,宣稱早在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但實際上負責900號公告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早已否定金管會的說法。
郭土木去年底在台灣高等法院作證指出,900號函是他當時在證管會二組工作時所負責的,發布背景與目的是因為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買賣,為保障國人,才公告表示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今天出席公聽會的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明偉認為900號公告,目的原在解決在我國境內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之法制缺漏困境,主張該公告包含TDR存在目的外類推適用疑義外,實際還涉及TDR是否經正式程序核定之疑義;該公告內容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文義未包含TDR。
張明偉認為TDR正確的法律適用是101年1月5日修法之後,至於之前所犯案者,應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游進發也認為法律人應該「依法裁判、依法行政,若有人在101年前因炒作TDR,可用民法的損害賠償來妥善解決,而非用刑法論罪,不該硬扯根本未核定的900號有核定,相關法律的適用要三思。」
游進發更以時間序說明,TDR直到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76年的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律師李永然也認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不夠讓行為人誤入於罪。
同時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前後任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由此可見,主管機關未予核定,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交法第165條之2方式加以規範?
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爭議因此而生,當年財政部的900號公告也不清不楚,且法律背景至今已有不同,900號是否適用也有疑義,因此贊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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