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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春節假期 網購想退貨 7天猶豫期可順延
網購若逢連假期間後悔,又發現郵局及店家沒開門。新北消保官提醒,「7日猶豫期」依民法規定,應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第2天起算,如第7天是國定假日,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為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一日。
消保官指出,農曆春節期間網購,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負擔任何費用或者對價。
至於7日如何計算,消保官說,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民法第122條規定,應以收到商品、接受服務第2天開始起算第1天,若第7天是國定假日,可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為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1天,即使業者在過年期間正常營業、購物網站正常營運,也適用。
消保官舉例,消費者若在1月29日下單,2月1日收到商品,7日猶豫期間應從2月2日起算第1天,第7天為2月8日,但因2月8日為春節連假首日,因此猶豫期順延到2月15日才是最後1天,消費者最遲應在2月15日提出解約書面或寄回商品,若雙方無特別約定,應照法規計算期日,消費者提出解約書面或寄回商品。
消保官補充,透過通訊交易的消費者若要行使解約權,依法應寄回商品或以「書面」(如存證信函),但考量網路購物是以電子方式成立交易,實務上也認為消費者得以「電子方式」來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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