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事業盈餘 列綜所稅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其盈餘依現行規定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主動將盈餘納入申報為營利所得。
高雄國稅局說明,近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雖依限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負責人卻漏未將商號盈餘併入綜所稅計算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遭國稅局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商號負責人主張,申報時向國稅局查調2022年所得資料中沒有這筆營利所得,並以此為由申請復查;但國稅局指出,這筆營利所得非屬所得查詢範圍,且綜所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的人都應誠實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於是駁回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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