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申請租金補貼 房東不得阻擋
為協助國人租屋居住,行政院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7月起受理房客申請。但為避免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內政部已經在6月14日修正並公告上路,租屋定型化契約,新增不得記載事項,禁止房東在租約中阻擋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違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開罰3萬至30萬元,限期未改正最高可罰50萬元,且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自去年推出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上路後,也有接獲到部分反應,有部分房東不准房客申請,甚至以漲租或提前解約等不當手段,阻止房客申請補助,導致廣大租屋族對於租金補貼只能看得到卻吃不到。
但其實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這樣對於房客顯失公平。
為了要讓房客能更安心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也在2023年6月14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載明,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目前該法已經修正上路,未來如果房東在租令契約上不慎違法,也將會依照消保法相關法令進行開罰。
此外,在租賃期間,房東也不可以藉由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且不得記載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或是出現房東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所增加的稅賦,或直接載明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等,上述行為皆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外,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消保處或地政局提出檢舉及申訴。
如經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經再次命其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在修法前,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房客可依消保法及民法規定主張無效,且可提出檢舉,由消保官裁定是否開罰;在修法後已明文規定,可依消保法開罰,將能更進一步保障房客權益。
為健全租屋市場發展,保障弱勢租屋權益,政府近年來不斷宣導不得有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等不公平的租屋行為,但目前租屋市場仍有所聞。希望能經過此次修正攸關房客權益,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的合法權益,防止房東以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補助,也能夠讓房客能夠更勇敢提出租金補貼申請,落實居住正義。
(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租賃小組科長廖慶安口述,記者余弦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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