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產業創新條例下,企業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的租稅優惠,應注意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之規定,否則誤踩紅線,將面臨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以列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的資本支出。
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規定的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
經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購置的建築物坐落地址在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不符合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因此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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