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獲贈財產 須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6)日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機關團體)如果受贈財產,除了留意核實入帳外,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時,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要件之一為「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無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列報為收入,以免因不符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如果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其他情形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也就是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不能免稅、會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慈善會2020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00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00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00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以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0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屬於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00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00萬元則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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