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P2P虛擬通貨平台應納管
行政院前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主管機關應正視包括P2P、虛擬通貨平台等,猶如金融業「新住民」的金融新創業者,除給予法律上的定位外,也應適度納管。目前這類業者連主管機關都無法確定,不像美國,證管會、期貨交易委員會等,都搶著要擔任這些平台的主管機關,台灣卻是部會之間互踢皮球。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於8月2日舉行「金融創新科技平台的起伏人生 - P2P的愼始愼終」研討會,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主持,以及LendBand蘊奇線上執行長黃文玲、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理事長楊瑞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擔任與談人。
對於P2P業者該如何進行監理,楊岳平指出,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活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若能落實,將可解決大部分P2P業者可能產生的問題。對此,楊岳平提出了三項提案,首先是間接監理模式,這也是目前金管會採行的方式,主管機關不直接監理P2P,而是透過銀行進行間接監理,因P2P業者與銀行有金流往來,銀行須確認與P2P業者的往來「合規」。
監理提案二為制定專法,也就是所謂的融資公司法,不過制定專法的立法成本高,且P2P借貸業者是否屬於融資公司、融資公司法要納管哪些項目,都是待解決的問題。
監理提案三為活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也是楊岳平認為,較可行的方案,主要是透過金管會監理,加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包含八項內容:定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若顯失公平條款則無效;疑則有利消費者解釋原則;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促銷不得虛偽詐欺致人誤信;客戶適合度義務;充分說明重要內容與揭露風險及充分說明個資保護。
楊岳平表示,間接監理可節省立法成本與主管機關監理資源,但可能將監管成本轉嫁至金融機構,不利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制定專法,具回歸法治的優勢,可能解決現行借貸產業面臨的法規障礙,但立法成本相對較高,且緩不濟急。
若採活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模式,不必然需訴諸立法、符合國際採取業務監理模式的潮流,但可能涉及監理資源與評議中心資源分配的顧慮。
陳冲表示,主管機關在法規面的思維必須轉變,現在每個月都有新的商業模式出現,監理機關的思考要跟得上市場變化,「在數位時代,不要再拿石器時代的法規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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