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東檢舉可成違反公司法 金管會:處理中
可成外資股東向金管會檢舉可成違反公司法的小股東提案權,金管會今天說明,因涉公司法認定,金管會循例洽經濟部意見,並依經濟部意見辦理後續事項,目前此案正依照程序辦理中。
可成與外資股東紛爭持續延燒,2家外資股東先前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希望股利決定權改由股東會決議,卻遭可成以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討論,外資股東批剝奪權益,可成則聲明並無違背公司治理。
經濟部商業司官員表示,先前召集專家學者會議討論,會議中多數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股東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將現金股利發放回歸股東會決議,此類提案樣態屬於1案;因涉及公發公司部分仍須由金管會處理,商業司已將會議結論提供給金管會參考。
金管會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說明,金管會積極推動股東行動主義,充分尊重合法小股東提案權,若外界檢舉公開發行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有關小股東提案權規定,因事涉公司法認定,金管會循例均會先洽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並依經濟部意見辦理後續事項。
張子敏進一步表示,若評估公開發行公司涉違反公司法規定,金管會將請公司陳述意見,並依結果綜合判斷是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予以處分,一旦處分,將在金管會網站公開公告裁罰案件。
根據金管會資料,過往曾因違反股東提案權而遭金管會裁罰的業者為大同公司,當時對大同行為負責人處罰鍰新台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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