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TDR屬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涵蓋的「有價證券」引起討論,並有立委主張修法以求明確;金管會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上表示,TDR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民進黨立委余天等人提出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迄今未達成修正共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余天在會中說,盼釐清TDR在實務上模糊空間的爭議,推動修法與維護人權公益,避免造成冤案發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下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報告。報告中指出,TDR是依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1987年第900號公告核定「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的有價證券,之後並於1992年及2008年就TDR的募集發行與交易明訂相關監理規範,並無疑義。
在報告中,金管會指出,針對意圖影響TDR價格的炒作與操縱行為,除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訂有不法態樣的構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明訂應負的刑事責任,相關規範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符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對於立委修法主張,金管會回應,考量TDR是證券交易法第6條授權明訂的有價證券,司法實務也肯認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且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及台灣存託憑證的定義已於相關子法明定,尚無修正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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