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戰與國家安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修訂入法 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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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國際政治及經濟角力之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保護儼然成為延續國家命脈的重要指標,大國莫不戮力保護相關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並將之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也使得現今「國家安全」概念不再侷限於軍備方面。

近年來頻傳高科技產業違法挖角、竊取機密等不法情事,且根據法務部統計[1],營業秘密案件量逐年攀升,自2014年(52件)至2022年(393件)為止,已成長7倍之多;其中涉及域外不法使用者,幾乎集中在中國及港澳地區(95.8%),其他則為日本、英國等地(4.2%)。值得注意的是,挖角不單是基於經濟競爭所為,往往意在竊取技術機密,例如中國芯原微電子透過僑外資方式,設立台灣據點以吸引IC人才;又如,南京藍洋智能科技透過台籍人士設立台灣據點、招募人才並組成IC研發團隊,爾後將研發成果回傳至南京藍洋 — 此舉已嚴重威脅產業投資與研發,甚至造成國安疑慮。

再者,中美晶片戰日趨激烈,處在地緣政治衝突中的台灣更應審慎思索應對之道,並鞏固自身實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於2022年6月修正時,即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納入規範,明確宣示政府捍衛高科技研發之決心。同時,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稱智商法院)之管轄與審理規定,促使營業秘密保護體系更趨完整。

營業秘密保護作為國家安全政策之一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

國安法第3條所稱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係指一旦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會造成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重大損害的極重要技術,且同時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1. 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而有必要管制。
  2. 足使國家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該等技術之認定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應送立法院備查,並且須定期檢討清單,以確保其符合國家發展需要。

國科會亦於2023年4月發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2],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簡稱審議會)之組成、運作、提報作業與專家審查機制,以及與會人員之保密義務與利益迴避機制,共計制定14條規定。

首次審議會業於2023年11月召開,並於2023年12月由行政院公告具主導優勢與保護急迫性之第一波技術清單,共計22項,涵蓋國防科技、太空領域;農業領域;半導體領域;資通安全領域。目前預計於3個月後滾動檢討[3]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不法行為的客體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故亦應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三項要件 — 亦即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 — 有評論即認為[4],這恐將提高究責難度,且未能徹底落實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之立法美意。

禁止行為態樣

國安法第3條規定之不法態樣包括:第1項「為外國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簡稱經濟間諜罪)」,以及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簡稱域外使用罪)」:

(1) 經濟間諜罪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而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下列行為:

  1. 以不正方法(如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取得及取得後使用或洩漏。
  2. 知悉或持有者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加以重製、使用或洩漏。
  3. 雖經告知應刪除、銷毀,持有者仍不予以刪除、銷毀或隱匿。
  4. 明知知悉或持有之第三人有前述不法情事,仍予以取得、使用或洩漏。

(2) 域外使用罪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為前述1.至4.項行為。

前述規定係仿效2013年營業秘密法所增訂的第13條之一與第13條之二,針對「技術重要性」與「對外競爭力」兩面向加強保障關乎國家利益之營業秘密,以完整建構層級化保護體系,亦即涵蓋營業秘密法之「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與「一般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以及國安法之「為外國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四者。

本文試以下表呈現前述保護層級。不難發現,若是為自己或國內組織竊取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者為國外組織或個人竊取或洩漏一般營業秘密,仍是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規定。

 

為自己或第三人

為外國利益

為域外使用

一般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13-1(1)

 

營業秘密法§13-2(2)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國安法3(1), 8(1)

國安法§3(2), 8(2)

罰則

依據國安法第8條,若犯經濟間諜罪,最高得處12年有期徒刑以及1億元罰金;若犯域外使用罪,則最高得處10年有期徒刑以及5千萬元罰金。兩罪之未遂犯均應受處罰。

程序法規定

(1) 管轄權與審級

國安法第18條規定,涉犯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3年4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第3條,除配合前述增訂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與第13條之二的刑事案件亦為相同處理。

依據2023年2月修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簡稱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審,係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合議庭) — 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 — 又依據同法第62條,不服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之判決者,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適用第三審程序。換言之,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案件至多歷經兩個審級,一為事實審一為法律審,以達專業、迅速審理之效。

相對地,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與第13條之二的刑事案件第一審,則從原本的地方法院審理,改交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前述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案件審理流程,大致可以下圖表示:

(2) 保密義務

鑑於營業秘密之機密性,自當要求審理過程中的相關人士負一定保密義務。依據審理法第72條第1及2項,一旦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應受刑事處罰,若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高得處5年有期徒刑及300萬元罰金。

又同法第74條第3及4項規定,查證人違反查證目的而重製、使用或洩漏因此知悉之營業秘密,其刑事處罰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相同。

美國政策作法

擬定關鍵與新興技術清單

美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NSTC)於2020年成立快速行動小組委員會(Fast Track Action Subcommittee),專責決定關鍵與新興技術(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CET)清單,以為國家安全活動提供相關資訊。CET意指對國家安全具潛在重要性的先進技術子集(subsets)。

該小組委員會與NSTC及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NSC)合作協調,共同確定CET的優先子領域。2022年2月,其以2020年CET初始清單為藍本,進一步擴充各CET子領域 — 應留意的是,此處仍是側重核心技術,而非技術應用領域或其性能特徵。

根據最新清單[5],CET包括:新進運算;先進工程材料;先進燃氣渦輪引擎技術;先進製造、先進網路化感測與訊號管理;先進核能技術;人工智慧(AI);自主化系統與機器人技術;生物科技通訊與網路技術;定向能量;金融科技;人機介面;高超音速;網路化感測器與感測;量子資訊科技;再生能源發電與儲存;半導體與微電子;太空科技與系統等。

各項CET均列出多個子領域,例如AI技術,即涵蓋機器學習;深度學習;強化學習;感官知覺及識別;新一代AI;規劃、推理與決策;安全及/或有保障的AI等子領域。又以金融科技為例,則涵蓋分散式帳本技術;數位資產;數位支付技術;數位身分基礎設施等子領域。

關鍵與新興技術之標準化

為使前述技術得以實現安全、共通及相容之目標,同時維護美國在全球競爭中之市場領導地位,實有必要制定相關標準來界定並驅動未來市場。白宮遂於2023年5月發布「關鍵與新興技術國家標準策略」(National Standards Strategy for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NSSCET)[6],期望與志同道合的國家共同創建開放、透明的CET標準體系。目前,NSSCET已於2023年12月完成公眾意見徵詢作業[7]

結語

除台灣、美國之外,尚有不少國家已擬定類似政策,例如韓國「國家策略技術培育計畫」(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澳洲「國家利益相關之關鍵技術清單」(list of critical technologies in the national i[8]等。美國與新加坡更於2023年10月展開首屆CET對話[9],聚焦在AI;數位經濟與資料治理;生物科技;關鍵基礎設施與技術供應鏈;國防創新;量子資訊科學與技術等六大領域合作 — 此舉也突顯出,在各國的高科技發展願景之中,增強自我實力固然重要,但攜手協力更是促使政策效益加乘的不二法門。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許慈真
學歷: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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