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醫療趨勢:從國際精準檢測法規看LDTs發展

近年來,隨著檢驗技術的日新月異,人類基因體學研究與分子檢測技術迅速發展,許多新醫學檢驗項目從實驗室中被研發出來至臨床應用,實驗室自行研發檢驗技術(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成為快速成長的服務項目,更被視為實現預防醫學與精準醫療的重要推手。而隨著LDTs的大幅增加及商業化發展,如何在創新發展與監管之間拿捏,亦成為各國監理機關的重要課題。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一、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呂政諺在《精準健康法制研討會》中分享LDTs法規的最新趨勢。

吳碧娥/攝影

LDTs是指在醫學實驗室中自行研究發展、製造、驗證且僅供該實驗室使用的檢測方法。LDTs 並非近年才出現的新名詞,然而過去醫學檢驗實驗室發展的LDTs,多數使用手工檢測方式搭配人為判讀來進行各項診斷,多為需求量小、測試簡單、且非商業用途性質,因此各國過去皆未將LDTs 納入強制管理。但因近年使用LDTs檢測作為輔助診斷與治療決策的臨床需求劇增,為確保於臨床實驗室自行研發檢驗技術時,具有充分的風險管控,且能達到所宣稱的功效,各國衛生主管單位傾向建立適度的規範,對LDTs進行監管[1]

精準醫療已是全球醫療、健康產業發展的重要趨勢,行政院在2020年推出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將「台灣精準健康戰略產業發展方案」列入其中,精準健康及精準醫療產業將是台灣發展醫療產業的重要支柱。

台灣除了積極推動精準健康產業,也針對實驗室開發檢測制定相關法規。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呂政諺指出,根據2021年修正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特管法),已將LDTs納入管理,實驗室需取得品質認證,只是目前施行以來尚有優化空間。台灣精準醫療產業協會所提出的《2023精準健康產業政策白皮書》,為發展台灣精準醫療提出五大建言,其中一項就是優化醫療機構申請LDTs的申請程序與管理,以提高精準健康檢測量能、速度,並進一步降低檢測成本。

美國修法尚未通過

LDTs在美國是由聯邦醫療保險和補助服務中心(The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CMS)進行實驗室認證,隨著LDTs的數量及類型大幅增加、發展越趨商業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在2014年發布LDTs監管架構指引草案,以風險基礎方法對LDTs加以監管和進行分級。除了應向FDA通知或註冊LDTs,若進行重大改變也必須額外通知FDA,結果引發各界抨擊。FDA另於2017年發布LDTs討論文件,尚未執行此監管架構。

2018年,美國國會議員提出由FDA監管的《評估精準且先進的體外臨床檢驗技術發展法》(Verifying

Accurate,Leading-edge /VCT Development Act, VALID Act)草案、參議院議員另提出由CMS監管之《評估美國驗室之創新檢測法》(Verified Innovative Testing in American Laboratories Act,VITAL Act)草案,雖然在116屆和117屆美國國會都曾提出過法案,至今皆仍未通過。

VALID Act將LDTs列為「體外臨床檢測」(In vitro clinical tests,IVCTs),認為應有獨立的監管架構,必須依照對病人和公眾危害嚴重程度,分為高、中、低風險。除了要求臨床確效報告使用真實世界數據,還要制定FDA諮詢機制並舉行公聽會。呂政諺指出,VALID Act比《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更為嚴格,相關規定涵蓋管理職責、品質稽核要求、人員、設計管理、文件管理等各方面要求,反對者認為VALID Act是在阻礙創新,加上FDA缺足夠的資源履行這些義務,不可預測的監管流程將會造成成本增加。2020年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也禁止FDA針對LDTs進行上市前審查。不過,無論VALID Act是否通過,FDA仍可能以其他方式監管LDTs。

圖二、美國LDTs監管架構

圖片來源:2023/8/16,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精準健康法制研討會》,呂政諺簡報資料

歐盟全面實施IVDR

歐盟將LDTs定義為「醫療機構(Health institutions)在內部自行製造、變更和使用自行研發檢測,並未以工業規模生產,來解決目標病人群體的需求,而病人無法在市場上自行購買相同效能的檢測」。歐盟已於2022年5月26日全面實施「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VDR),取代原有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指令》(IVDD),由歐盟執行委員會(EC)、醫療器材協調小組執行,超過八成的產品需要透過第三方機構驗證。

IVDR將產品依風險分成A~D級,需第三機構驗證的產品從20%大幅提高至80%。原先取得IVDD驗證的產品,仍須透過第三方機構進行IVDR驗證,不僅技術文件及臨床數據要求增加,並強化產品可追溯性,要求透過歐盟醫療器材資料庫(EU medical devices database,EUDAMED)向大眾公開安全與性能摘要。此外,除了上市後監督,每五年還會對產品進行一次無預警稽核。考量到目前第三方機構驗證能量不足,歐盟已依醫材風險等級不同提供延長過渡期。

圖三、歐盟LDTs監管架構

圖片來源:2023/8/16,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精準健康法制研討會》,呂政諺簡報資料

歐盟執行委員會在今年7月底發布調查結果,共有1551件IVDD產品待申請IVDR,但2023年僅950件申請、331件取得IVDR認證,相較2022年申請數量上升15.6%。呂政諺指出,六成以上產品取得IVDR認證需要18個月時間,若有需要應及早進行IVDR送審,以免影響後續產品上市計畫。

韓國正面表列LDTs可檢測項目

韓國食品藥物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在2019年修訂《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將LDTs納入監管並於2020年5月1日開始實施,將產品依風險分1~4級,類似於歐盟IVDR風險分級方式,並正面表列基因檢測機構可進行檢測的項目。

根據韓國醫療法第3條規定,醫療機構、生物倫理及生物安全法第49條規定之基因檢測機構,應備有自行設計、規劃體診斷檢測系統,而且僅能在其臨床實驗室內部使用;而韓國臨床實驗室應取得監管機關食品藥物安全部自行發展的認證制度,認證重點包括:臨床實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性能,並由MFDS評估檢測專業人員的資格及經驗。

此外,韓國食品藥物安全部在2016年修訂《生物倫理及生物安全法》,將消費者基因檢測(direct-to-consumer genetic testing,DTC)納入監管,最初先是允許12項DTC基因檢測,2020年進一步擴增至70項。呂政諺指出,在韓國可以由醫療機構以外的基因檢測機構採集、檢測、分析檢測結果,並將測試結果直接提供給消費者,適用範疇僅限定健康領域,或落髮、皮膚老化等外觀特徵,若涉及疾病風險,仍應由醫療機構進行檢測。

日本尚未設立專法

日本則未設立LDTs專法,將LDTs稱為「自家調整檢查法」,醫療用途的基因檢測僅能在醫療機構中執行。2017年,日本修正及《醫療法》及《臨床檢驗師法》,依檢驗行為及檢驗場所分為醫療機構自行檢查、委託其他醫療機構檢查、委託醫事檢查所檢查,主管機關為厚生勞動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MHLW)和醫藥品醫療器材綜合機構(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日本目前已核准3項用於癌症基因的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檢測上市,由國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只能在獲得MHLW核可的醫院下進行檢測。

呂政諺建議,台灣可參考國際上對於LDTs分類方式,制定相對應的監管機制,也可參考美、歐、韓的做法,依照對病人或公眾危害嚴重程度進行風險分類,透過生技公司與醫療機構的協力合作,一同推動台灣LDTs產業的發展。

 

資料來源:

 

備註:

 

作者:吳碧娥
現任: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9期;歡迎訂閱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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