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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中的查證人制度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北美智權報333期聯發科法務長宿文堂:查證人在未來智財權訴訟案件中占關鍵地位 》一文中,強調新制中查證人的重要性,由於查證人是由法院選任的,因此,法院如何選任查證人,遊戲規則非常重要。然而,除了如何選任查證人外,預見整個查證人制度本身在實務執行上也會面對很多挑戰,本文將一一闡述。

審理法新制擴大了專家參與的部分,引進了查證制度。據相關修法單位表示,引進查證制度的主要考量,是在於原告或者權利人在起訴之後,都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也就是很難收集有效證據,讓法院相信構成侵權或是竊取營業秘密,因此希望透過新的查證制度,引進由法院選任的客觀中立第3人(專家),而這個查證人除了可以進入被告的場所外,也可以進到第3人的場所(因為很可能被告侵權行為的證據或是竊取的營業秘密早就被移轉到第3人處)。

查證人的選任

一些提告的侵權案件或是竊取營業秘密案件,都牽涉到比較尖端的技術,在高端技術的領域,能有資格當查證人的專家可能就只有一、兩個人而已,像是2奈米的製程技術、或是先進封裝的異質整合技術,領域中的專家來來去去就那一、二個,這樣子法官在選任查證人的時候,是不是根本沒有選擇?到最後都只能選任同一位專家?

另外方面,侵權官司很多時候都會出現互告的情形,就是說A公司在告B公司侵權的同時,B公司也會找出專利來反告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領域中只有一、二個適任查證人的專家,是不是只能分配一個到A公司當查證人,另一個到B公司?而且,如果查證人本身就是在其中一家公司任職,那又是否違背了客觀中立的原則?

還有一個問題,被選任的查證人是否可以拒絕?因為如果查證人違法的話,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查證人是否會因為怕麻煩而拒絕法院的選任?當然,查證人平常也不是閒著沒事幹的,也可能因為個人因素而拒絕。

第三方的配合

除了查證人的選任外,查證第3方及第3方場所存在很大的變數。雖然新制規定查證人可以進入第3方場所搜證,但其實是沒有強制力的。假設第3方或第3人與被告配合,拒絕查證人進到他的場所,也無法申請搜索令,因為畢竟第3方不是被告。雖然可能會有一些罰則,像是罰款之類的,但如果第3方就打算罰款了事,原告及查證人也無可奈何。

有法官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把第3方 (人)追加成為被告,因為一旦第3方被追加成為被告,便是屬於當事人,可以直接進入其處所進行搜證。

不過,這樣子情況到最後可能會變得很複雜,如果第3方為數眾多,那最後會變成一堆被告,不僅訴訟成本增加,時間也會變長,這可能不是原告樂見的。

境外執法的問題

這次修法中營業秘密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目前台灣不僅與對岸、甚至是與韓國日本,都有一些營業秘密競爭,甚至是不法取得的案例,因此主管單位意識到台灣企業的營業秘密,其實已攸關到我們國家的未來經濟以及企業的國際競爭優勢;因此,營業秘密保護的部分是這次修法的一大重點。

為了要配合國家安全的需求,國家安全法已將營業秘密的保護從一般的營業秘密提升到涉及關鍵和核心關鍵技術的國安營業秘密。也就是說,營業秘密的保護要從商業層次提升到國家安全的層次。然而,營業秘密的案件很多都牽涉到境外範圍,因為被竊取的營業秘密很多時候都會被移轉至國外業者,在這情況下,第3方或第3人可能在韓國、日本,甚至是對岸……等等台灣以外地區。受限於管轄權的問題,查證人也沒有辦法進到這個境外的第3方處所,這樣子查證人的功能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所謂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以上所提出的都是查證人制度在實務上的挑戰,值得主管單位再三研究。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4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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