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進入破產程序視為放棄商標?2022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iger Lily Ventures Ltd. v. Barclays Capital In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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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兄弟公司自2008年破產以來,在美國的大部分資產與商標權被巴克萊資本公司收購。有一家公司在2013年向美國申請註冊「雷曼兄弟」商標,被巴克萊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雷曼兄弟公司在破產程序中仍有使用「雷曼兄弟」商標,並未放棄該商標權。2022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在破產程序中,雷曼兄弟公司仍持續使用該商標。
在美國商標法下,若停止使用商標,且不打算重新使用商標,視為放棄商標。放棄商標將導致商標權喪失,包括已註冊的聯邦商標可被廢止,或者不得再主張普通法上的商標權。
巴克萊資本公司取得「雷曼兄弟」商標卻未延展
巴克萊資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以下簡稱巴克萊公司)為跨國銀行控股公司巴克萊銀行(Barclays PLC)集團之投資子公司。2008年9月,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產後,巴克萊公司收購雷曼兄弟在美洲的業務。
在收購契約中,雷曼兄弟公司也將聯邦註冊商標「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轉讓給巴克萊公司。之後巴克萊公司回頭將該商標授權給雷曼兄弟公司,讓其可就破產程序中,於全球範圍、非專屬授權地使用「雷曼兄弟」商標。但在隨後幾年,巴克萊公司對美國註冊的「雷曼兄弟」商標,到期後均未申請延展[1]。
Tiger Lily公司申請註冊「雷曼兄弟」商標
2013年3月,一家與雷曼公司、巴克萊公司皆無關的Tiger Lily公司,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烈酒。同年10月,巴克萊公司也向美國申請註冊「雷曼兄弟」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項金融服務。2014年6月,Tiger Lily又申請一樣的「雷曼兄弟」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酒吧、餐飲服務業[2]。
2014年11月,巴克萊公司對Tiger Lily的二項商標申請案提出異議,認為Tiger Lily的商標與巴克萊公司的商標混構成混淆誤認[3]。
TTAB認定巴克萊公司並未放棄其商標權
由於巴克萊公司原來聯邦註冊的「雷曼兄弟」商標均屆未延展而消滅,但普通法上的商標權未必消滅。故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TTAB)須討論,巴克萊公司對於該普通法上之商標權是否有優先權(先使用日)。Tiger Lily公司則主張,就算巴克萊公司有優先權,也已經放棄(abandon)其商標權[4]。
TTAB認為,Tiger Lily未能證明巴克萊公司已經放棄「雷曼兄弟」商標。而Tiger Lily 申請商標時填寫的最早使用日為2013年3月6日,晚於雷曼兄弟公司使用「雷曼兄弟」商標的優先權日,因此認為巴克萊公司因承繼雷曼兄弟公司而具有該商標的優先權[5]。
進而,TTAB討論二商標是否存在混淆誤認之虞。 TTAB認為,二公司申請的文字商標一模一樣。Tiger Lily申請用於啤酒烈酒、酒吧餐飲服務,巴克萊公司申請用於各項金融投資服務,商品服務類雖然完全不同,但因巴克萊公司承繼雷曼兄弟公司取得的「雷曼兄弟」屬於著名商標,消費者看到Tiger Lily使用相同商標於產品服務上,可能會誤以為Tiger Lily的與巴克萊公司是關係企業、授權關係等,產生關連性混淆(廣義混淆誤認)[6]。
TTAB認為,巴克萊公司對Tiger Lily的商標申請案所提出異議,因可能構成混淆誤認,故異議成立。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Tiger Lily對此結果提出上訴,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管轄,並於2022年6月做出判決。Tiger Lily主要提出二點主張:(1)其認為巴克萊公司已經放棄使用「雷曼兄弟」商標;2.其認為,自己申請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烈酒、酒吧餐廳服務,並不會與巴克萊公司的「雷曼兄弟」商標產生混淆誤認[7]。
以下僅特別討論,在美國商標法的標準下,巴克萊公司到底有無「放棄」「雷曼兄弟」商標?
放棄商標的二項要件
美國商標法第1052條(d)前段規定:「(d)商標含有近似於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他人於美國境內先使用且未放棄(not abandoned)之商標及商號名稱,....」,屬於商標不得註冊事由。故若是先使用但已放棄的商標,不能對他人申請案提出異議。
根據第1127條的定義,「當商標已停止使用並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將被視為「放棄」。此時有二個要件:(1)不使用(nonuse);(2)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intent not to resume use)。關於「不使用」要件,過去判例認為,即便是非常有限的使用,都可以避免被認定為法條中的「停止使用」(discontinued)[8]。
備註:
- Tiger Lily Ventures Ltd. v. Barclays Capital Inc., 35 F.4th 1352, 1356-57 (Fed.Cir., Jun 01, 2022).
- Id. at 1357.
- Id. at 1357.
- Id. at 1357.
- Id. at 1357.
- Id. at 1357.
- Id. at 1358.
- Id. at 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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