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正副議長賄選判無罪 藍營指換票也會利益交換、酸法官太單純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昨宣判,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指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記者鄭惠仁/攝影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昨宣判,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指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記者鄭惠仁/攝影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昨宣判,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指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並指即使是換票也會有利益交換,「法官太單純了」,這樣的判決悖離民意。

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天中午開記者會,書記長許至椿 、蔡育輝、王家貞、盧崑福、李燕祝、李中岑、蔡宗豪等議員參加,蔡育輝說,起訴書所載的B折扣(可幫忙跟建商談打折)、C經費(若投票予邱遭開除黨籍,4年後參選贊助經費)、D薪資給予(4年後若落選,支付4年議員薪資)都被當作「閒聊」,並即認定這些利益承諾與議長選舉無對價關係,有違經驗法則判斷。

黨團認為,判決理由片面接受被告的「政治換票」說法,但選前已可預見跑票的國民黨籍議員必被開除黨籍,從得票數來看,選後跑票的國民黨議員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也沒有換得任何利益,哪是換票?並質疑若沒A、B、C、D等4項保證堅定李鎮國的投票意向,並以副議長職位利誘,邱莉莉、林志展無法確定取得李文俊、李鎮國及張世賢的支持。

另,判決理由認起訴書所列的通訊監察部分譯文,未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因此不得作為證據、排除證據能力。蔡育輝說,依據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1條規定「依第五條、第5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

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亦即要補報法院為該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的犯罪,本件正副議長賄選案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須陳報法院認可關聯性,此判決已超越法律規定,輕率排除部分監聽譯文,更擴大法院職權,打擊檢調單位長期蒐證的努力成果。

蔡育輝表示,此案受命法官審理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時,即因屢次不當壓抑被告辯護的發言自由,並判處被告3個月有期徒刑,但經上訴後遭台南高分院逆轉判無罪,並在判決書上糾正該法官,指「法官更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回頭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相形之下,這件判決是否也回頭擁護台南盤根錯節的光電、爐渣、槍擊,或為賄選行為搽脂抹粉,應受社會公評。

王家貞指這一判決看到了赤裸裸權勢力量,但祝福都無罪的議會同仁。盧崑福說,強摘的果子不會甜,希望社會未來更好,議長邱莉莉未來能站在人民的角度,好好做事。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昨宣判,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指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記者鄭惠仁/攝影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昨宣判,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今指台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記者鄭惠仁/攝影

台南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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