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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三讀 跨境貿易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
台灣力拚數位轉型,逾20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今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同時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三讀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三讀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為加強政府對電子文件和簽章的普遍性,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
此外,三讀條文也納入藍委葛如鈞所訂的條文,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三讀條文規範,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
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數位簽章則是屬於電子簽章的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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