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年前逢甲創校糾紛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平復不公義情事
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調查陳會瑞案調查報告,陳會瑞在威權統治時期,因政治因素遭騙校、冤獄、毀家,後續將移送法務部,依據促轉條例規定為妥適處理。
監委調查前國大代表陳會瑞疑於威權統治時期遭政治迫害,蒙受司法冤屈案。這起案件起因於民國51年間,逢甲大學前身逢甲工商學院創校糾紛,陳會瑞與僑委會委員長高信爭執十餘年,最後陳會瑞遭判決入獄,剝奪國大代表資格,稅務機關追繳鉅額稅款,住所亦遭法院法拍。
監察院說,陳會瑞悲憤離世,陳會瑞長子陳力目睹父親冤屈,多年來努力奔走,盼能代父洗刷冤屈。監委調查結果指出,陳情人陳訴,陳會瑞在威權統治時期,因政治因素遭騙校、冤獄、毀家,經參據案關司法判決、現存監察院調查報告、歷史檔卷與相關文獻等資料,陳會瑞與高信確有因逢甲學院創辦及後續重建等事起糾紛,導致陳會瑞蒙受誣告及逃漏稅有罪不公判決。
監委表示,雖因事件發生時日既久,人事已非,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檔卷多已滅失,致難取得直接事證,但仍查有相關間接事證,可供佐據,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立法說明調查時如有疑義,對於聲請人應為有利之解釋,容有依該條項之第2款及第6條之1第1項等規定,平復相關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空間。法務部允通盤檢視全案情節,依據促轉條例規定為妥適處理,落實轉型正義。
監委說,陳會瑞與高信因逢甲學院創辦及後續重建等事,雙方糾紛十餘年,經教育部及各方代表協調見證下,雙方在61年間簽訂協議,議定由學校支付800萬元作為補助陳會瑞興學等之用。但款項後續遭財稅機關割裂適用稅法,一方面認定陳會瑞未申報取得這筆款項為漏稅,而予裁罰,另一方面又認定逢甲學院給付800萬元尚難認為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應依法免納所得稅,邏輯矛盾。
監委指出,法務部允衡酌全案情節及財稅、司法機關處理本案異於常情等節,評估依促轉條例第6條之1及第6條等規定,研議平復陳會瑞於該案所受之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等不公義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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