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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三讀 機密30年期限屆滿
立法院會今三讀「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乃為配合「政治檔案條例」修法,就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進行修正,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期限屆滿成就。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延長期限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2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
此外,由於國家機密已無永久保密,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39-1條,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應於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規定辦理。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30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長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30年之次日起算,依第12條規定逐次核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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