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過馬路險被撞無法開罰 藍委:自治條例已不合時宜
一名孕婦日前在台北市羅斯福路行人穿越道險遭車輛撞及,報案經警調閱錄影監視系統,認定不停讓行人違規明確。北市警局文山二分局說明,因該案件並未發生交通事故,監視器畫面不得作為舉發依據,因此無法對小客車開罰,引發網友炸鍋。國民黨立委游毓蘭質疑,違法事實明確,而且都快撞上了,差點一屍兩命,這樣還不能開單?
游毓蘭指出,今天下午她請警政署來說明,北市府警察局還是堅持,依規定不能舉發。令人不解的是當事人都報案了,警察除調閱監視器,為何未通知自小客車駕駛人到案說明?調查清楚依規定舉發,維護人民權益,如此以往,如何擺脫行人地獄惡名?
游毓蘭表示,依照「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錄影監視系統的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交通秩序本來就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民眾報案險遭撞及威脅生命安全,經警調閱錄影監視影像佐證,違規屬實即依第4條規定予舉發,本來就依法有據。
再者,游毓蘭說,警方最常使用「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為舉發的唯一依據,但本案有被害人檢舉,影像不是唯一依據。
游毓蘭說「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是因為在2013年台北市設置CCTV時,議員們反對裝設拒絕支持預算後,府會妥協的結果,堅持CCTV只做犯罪預防、交通事故調查使用,絕不做交通違規告發使用。今日已不同往昔,民眾對CCTV多半也能正面看待,認為這是改善治安的工具,沒有CCTV之處也往往淪為治安死角。
她認為,這次孕婦在人行穿越道上險遭不測案,可見台北市的自治條例已不合時宜。然而,台北市的警察沒在聽中央民代的,只能呼籲所有關心行人安全的台北市民,向選區議員要求修改「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讓台北市的CCTV也能作為改善交通,取締嚴重違規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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