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軌道建設成錢坑? 國發會:地方執行困難可變更計畫
部分地方政府憂心前瞻捷運建設成為財政負擔,國發會今天表示,若地方政府評估後續執行有難度,可依照程序進行計畫變更,報請中央審議,以達到資源合理運用之目的。
國發會指出,都市捷運具備運量大、快速且準點的特性,可有效運輸民眾至都市各角落,大幅降低都市內私人運具之使用,屬於綠色運具,能有效減少都市碳排放。我國捷運建設計畫是由地方政府主動提出,經過可行性研究,再進而辦理綜合規畫,才提送中央審議,非由中央主導,審議過程也十分嚴謹。
至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各項都會捷運建設,國發會表示,主要是依照大眾捷運法第13條規定,為地方自行評估提出之捷運建設。地方政府依照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針對都市公共運輸發展情形、路廊規畫、捷運運量、沿線土地發展、財源籌措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及後續營運模式等內容,研提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畫獲行政院核定後,依據前述要點規定的補助比例,由中央補助部分建設經費,其餘由地方自籌財源配合辦理。因此,地方政府在提報捷運建設之初,即已了解中央補助比例,並應自行評估縣市財務負擔,確認可予負擔後始提出計畫。
國發會強調,捷運建設是由地方政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考量建設、財政及用地等可行性後自行提出,且該要點於2011年頒布,因此捷運建設中央補助的規則十分明確且施行多年,地方政府本即應考量都市發展及財政狀況推動捷運建設,不應為推動而推動,中央是以補助經費之立場予以協助,地方政府不應計畫核定後才質疑地方負擔款過高無法負擔,反而更應加強鼓勵沿線車站及機廠聯合開發、興辦社會住宅與產業園區、或配合興建縣市大型集會場所等措施,吸引並創造人流,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與捷運運量,以確保捷運建設之財務可行性及營運永續性。
國發會指出,審議各地方政府提報之捷運建設計畫,為確保計畫之財務可行性,皆會與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部會,針對自償率等自償性經費與財務分析等內容詳實審議,審議過程嚴謹,於審議會議中均獲得地方政府對財政的承諾;此外,國發會審議意見中,也均要求地方提高自償率,囑咐地方政府應確實於地方財政可負擔額度內,考量地方整體施政次序與建設急迫性等因素,按期程編列相關預算推動,以確保地方民眾整體生活與居住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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