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台美貿易倡議簽署 程序正義豈可雙標
猶記當年「兩岸服貿協議」由於社會爭議過大,在國會遲遲無法過關,二○一四年三月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國民黨召委張慶忠為了躲避在野黨大力反彈,非得狼狽藏進廁所,在卅秒之內透過麥克風「遠端」宣布將服貿案送出委員會,張因此被戲稱是「半分忠」,從此名留青史。
爾後爆發的太陽花學運,背後原因或許錯綜複雜、千絲萬縷,但不正當的審查程序無疑是爭端之一。如今,台灣即將與美國針對「廿一世紀貿易倡議」的首批協定進行簽署,卻打算依條約締結法第十二條,擬於生效後再送立法院查照,分明有藐視國會之嫌,更是兩套標準的完美示範。
作為台美雙邊貿易的里程碑,政府大張旗鼓宣傳廿一世紀貿易倡議,強調它的歷史性突破,但對外廣告極盡美化,對內審查卻極盡低調,堂堂台美貿易進一步深化的重點協定,行政院經貿辦公室和外交部都不願將其視為「條約」,而以行政協定視之,不知是因為倡議本身並無實質內容,還是官方貪圖速度、便宜行事,希望能夠在蔡政府任內生效上路。
政府有此態度,實際上前後矛盾。過去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貿易協定,皆做準條約案處理,一方面提升協定的重要性,同時也強化象徵性,確立雙邊互動是國與國交流的層次,以凸顯台灣是自主、獨立的國家,現在好不容易爭取到與美國簽署貿易協定,卻自降協定的價值,實在令人費解。
仔細推敲,或許政府此舉可能是對廿一世紀貿易倡議膨風過頭的結果。廿一世紀貿易倡議名為「倡議」,原名「美台貿易倡議」(U.S.-Taiwan Trade Initiative)也沒有條約或協定的字眼,本質上其實是台美雙邊貿易談判的準備工作,目的在於對接兩邊的規範標準,建立討論基礎,擴大雙方經貿相容性,加快雙方在未來雙邊貿易協定的談判速度,僅在個別議題上才會提到協定(agreement),不過實質內容可能更近於雙邊在特定議題上達成共識,以至於政府的處理方式才會雷聲大雨點小。
然而,無論政府是因為倡議的性質,還是為了加速簽署進度而規避國會審查,廿一世紀貿易倡議在台美經貿規範的對接上極有可能涉及修法,甚至需要提高國內標準來與美國接軌,皆必須經過國會的監督與審查,不該是政府說了算。再者,程序正義豈可雙標,不管是對中國,還是對美國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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