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民進黨不可以「談話會」扼殺「臨時會」
日前,國民黨黨團建請召開臨時會,審議公投法修正草案,並納入不在籍投票,立法院為此,卻以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的形式處理,經「談話會」的表決後,贊成39人、反對59人,國民黨召開臨時會的提案,遭到否決。
針對立法院以「談話會」的方式,來表決臨時會的召開,是否適情適法?本文從憲法、立法院規範及提案程序等三個面向來探討:
首先根據《憲法》第69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此可見,憲法規定「請求」即可召開,而非「提案表決通過」始可召開,根本無需院會、談話會或者全院委員會的「表決」。
因此,憲法只規定四分之一立法委員,便可以請求召開臨時會,並沒有強制規範要召開談話會,而從過去以來,立法院召開談話會,只是慣例,並不是法律,更沒有說需要透過談話會,來表決是否召開臨時會,所以合憲的正確做法,應該是以透過全體委員的表決來決定。
其次,再從立法院會議規範來看,《會議規範》第4條:「開會時間已至,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第7條:「應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而這次立法院並非是以不足「法定額數」(Quorum)為理由,而改開談話會,這在議事的程序上,也是殊有可議的。
另外,《會議規範》第6條:「談話會因天災人禍(疫情為天災加人禍),須為緊急處理(公民投票法及罷免法),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而此次表決反對59票,並未達到贊成39票之兩倍,亦不符合「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之要件。
最後在提案程序上,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覆議案、不信任案,以及彈劾、罷免總統時,皆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不必經討論,即可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而此次臨時會的提案,並未由院會交付全院委員會,委員會自然不得自行審查,亦無需交付審查。
由此可見,從立法院的各項法規當中,並無「談話會」之規定,足見以「談話會」或者「全院委員會」,來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並無任何法律之依據。
簡言之,只要經過四分之一委員的「請求」之後,依《憲法》即應召開「臨時會」,立法院以「談話會」中的表決,來扼殺臨時會的程序,實有悖於法理,而要解決此法律爭端,建議必要時,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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