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院版修正草案 民團:性工法修最少未能解決目前困境
台灣metoo風暴引發全民關注,政院上周四公布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今也赴立法院專案報告「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並備詢。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今發聯合聲明表示,肯定朝野各界對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保障的重視,但對於本次metoo重災區的職場,主責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卻是三法修正最少的,且大都針對行為人,而非雇主責任的處理,未能解決目前實務困境。
聲明也表示,性工法新增的公權力介入外部申訴管道與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都僅限於最高負責人或利用權勢為性騷行為人,難回應大多職場性騷行為人並非是最高負責人的現況,且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裁罰也不適用職場性騷行為人,儘管院版修正草案重點擺在強化權勢性騷罪加重其刑或處罰,但我國刑法早有權勢性交猥褻等罪名,刑責規範也不輕,也未能解決權勢性交猥褻問題,因此徒有權勢加重刑責與加重處罰,不足以回應被害人期盼「行為人停止加害、不再有更多被害人」的心聲。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呼籲性平三法修法應強化國家責任入法,入場輔導雇主落實防治責任。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畫,並應訂定雇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雇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為人輔導等措施。
再者,聲明指出,性工法主要規範雇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責任,應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布處分類型、金額及具體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雇主確實遵守防治義務。此外,為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的損害,並讓雇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補救,也應建立對雇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同時增訂對雇主違反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規定,避免雇主對提出申訴的受僱者或求職者採取不利作為。
民團聲明也強調,依政院版草案,職場與校園性騷擾行為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民團因此主張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工法及性平法案件被害人適用。
此外,被害人的勞動權益保障應一視同仁,並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案件才應被保障,且針對演藝業等非屬雇傭關係、但因從事勞動而遭受性騷擾被害者,政府也應提供保護資源予以協助。
民團指出,被害人常囿於旁人眼光而不敢申訴,旁觀者介入或可阻止性騷擾事件發生,因此應明定性騷擾防治教育須包含旁觀者介入培訓。此外,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的雇主,及性騷擾/性侵害屬實之行為人,應認定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續行加害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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