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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關鍵第3條過關 「禁師生戀」未成年、權勢關係明確入法規範

立法院舉行教育文化委員會,下午討論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記者許維寧/攝影
立法院舉行教育文化委員會,下午討論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記者許維寧/攝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等案,下午討論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日前行政院提出院版修正案,第三條第一項被外界解讀為禁止「師生戀」甚至有違憲疑慮。立法院教文會稍早取得共識,將「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明確訂定為對象為與「未成年」開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權勢」於執行教學、指導評鑑發展違背專業倫理的關係。

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性平3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若情節嚴重,最重可終身解聘。

日前針對性平法第三條修正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是指校長或教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與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

國民黨籍立委萬美玲今天建議,未成年不得開展師生戀委員和教育部已有共識,建議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明確區分成年和未成年外;針對成年者,則建議加入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並損害他人權益。

召委張其祿則指出,一般概念上成年人談師生戀沒有太大爭議,但若是基於權勢關係強迫等才是問題,法規應該訂定清楚,才不會遭外界非議為一律禁止成年人談師生戀;民進黨籍立委張廖萬堅也說,「兩情相悅沒有錯,戀愛也無罪。」應禁止者是利用權勢開展關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李嵩茂表示,該條精神只是「短暫限制」師生權勢關係,符合比例原則亦不違反憲法。如學生畢業後、師生權勢關係已經結束,此時欲回頭發展正常的戀愛關係,「我們是祝福的。」

第四目折衷修正,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法條明確加入未成年和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字樣。

教育部學特司司長吳林輝指出,未來將於防治準則中明定專業倫理規範,教育部將訂定適合大學、高中的範例給各校,由各校自行討論、規定。

此外,第三條第二項學校條目,則明確加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等;受規範者教師也不只限於專任、兼任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也將實習場域的指導人員等納入。

性平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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