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立陶宛的《憲法默示錄》
根據報導,立陶宛將捐贈2萬劑AZ疫苗給台灣,預定9月底運送到台灣,立陶宛位居波羅地海東岸,憲政歷史相當悠久,1791年波蘭立陶宛聯邦(邦聯)《五三憲法》,是歐洲第一部、世界第二部成文國家憲法,1992年公民投票通過生效的《立陶宛共和國憲法》,則採「半總統制」,與我國類似,而民進黨正在立法院推動修憲,立陶宛憲政制度足以作為我國的借鏡。
本文將從國會席次、行政與立法關係及中央與地方關係三個面向,比較立陶宛與台灣憲政體制的異同,以作為今後立法院修憲的參考。
首先在國會席次方面,立陶宛國會(Seimas)142席,任期4年,其中71席由人民單一選區選出,71席由政黨得票比率分配(並立制),根據政治學者Taagepera與Shugart所提出的「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一個國家國會的理想規模,應該是其人口總數的開立方。立陶宛人口約290萬,142席×142席×142席=286萬3288位,與上述「國會最適規模立方根法則」若合符節;我國立委席次減半,則使「肉桶立法」越來越嚴重;而且無法滿足「立法委員之社會功能」。
其次在行政與立法關係方面,立陶宛總理及部長需經國會同意,國會可以決議免職,立陶宛總統可以因國會對內閣(政府)「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投票」而解散國會,國會則可以縮短總統任期、重新選舉總統,以減緩「總統任期之僵固性」,這對於全世界之「總統制國家」,具有相當之啟發意義!總統不簽署國會通過之法律時,可以退回國會覆議。
最後在中央與地方關係方面,《立陶宛憲法》第110條:「法官不得適用與本憲法相牴觸的法律。」「法官可以終止該案件的審理,並請求憲法法院就該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與憲法相牴觸做出裁決。」第1項為「具體案件的消極違憲審查權」,第2項為「抽象解釋案件的積極違憲審查權」。我國僅僅採用第2項,難怪法官欠缺「憲法(包括人權)意識」!
另外,《立陶宛憲法》第122條第1項:「地方自治團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諸法院。」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政府之「權限爭議」(譬如臺中火力發電廠),我國憲法規定「由立法院解決之」,其實「訴諸法院」,不失為另一種選擇。
立法院已在5月中旬召開修憲委員會,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目前朝野已有52個修憲提案,未來可能還會再增加,如果修憲案要送明年縣市長選舉複決,明年3月修憲複決案一定要送出立法院才來得及。
立陶宛基本上是天主教國家,除了疫苗之外,《立陶宛憲法》亦可以提供我國許多修憲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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