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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當不完的兵!軍人悔過處分將不計役期 已退伍者也要罰款
行政院院會今天討論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以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兩案皆涉及軍人權益變化,軍方為強化嚇阻違紀,明訂士官兵受悔過處分期間,不計服役年資,如果不斷犯過受罰,退伍日期就要延後,形同有當不完的兵,若當事人退伍,改為罰款處分。
軍隊的非戰時審判業務,移交一般法院後,平日形同虛設的各級軍事法院,為了強化功能,將設立權保會與勤務法庭,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包括修軍人懲罰種類,違紀人員如果退伍,改以罰款。對士官兵悔過處分,禁止禁錮或凌虐等不人道行為,悔過執行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
國防部推動修法原因,是為落實憲法法庭民國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意旨,區別依據公務員懲罰法的懲戒,與依據公務員考績法的懲處,明定兩者程序關係。調整軍人懲罰事由,以是否執行勤務,作為得否懲罰的判斷基準。明定懲罰行政調查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禁止不當訊問、排除違法證據等,以維護被調查人權利。
現階段軍人權益救濟,只能依訴願法或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法源依據與位階不足。為使軍人權益受到不當侵害或干預時,能夠獲得妥速救濟,整合現行多元救濟制度,落實政府保障官兵權益之決心,國防部因此研擬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
以往軍中權益事件,由各機關舉行權保會處理,根據草案規定規定,由地方軍事法院設立權保會處理,成員包括部外委員三人、國防法務官二人,共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高等軍事法院設立勤務法庭,受理不服權保會審議決定的救濟事件。不服勤務法庭判決者,得上訴至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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