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軍營內攝錄影最重關3年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三讀條文明定,軍事營區是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的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在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三讀條文規定,軍事機關得在軍事營區的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在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為確保軍事營區安全,申請進入軍事營區的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認為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
三讀條文規定,若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得命強制驅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