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返鄉投票」也是幽靈人口!

「幽靈人口」投票是否違憲,憲法法庭判決合憲,其中選舉時號召遊子返鄉投票也成為爭論焦點。本報資料照片
「幽靈人口」投票是否違憲,憲法法庭判決合憲,其中選舉時號召遊子返鄉投票也成為爭論焦點。本報資料照片

廖元豪
廖元豪
憲法法庭七月廿八日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一一號判決,肯定刑法處罰選舉「幽靈人口」的規定合憲。然而,這個判決沒有解決刑法、選罷法,還有我國戶籍制度根深蒂固的「戶籍與居住不合一」現象,卻承認國家可以選擇性處罰。

什麼是「幽靈人口」?每到選舉,眾多「不住在設籍地」而「返鄉投票」的人是幽靈嗎?此外,明星學區總有許多門牌號碼可容納好幾「戶」戶籍登記,這些只有戶籍卻沒有居住的學生與家長,是否為「幽靈人口」?

每到選舉期間,所謂「幽靈人口」就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重點。依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或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乃是犯罪行為。實務上,就是在選舉前四個月內,任何人遷徙戶籍到某個選區並去投票,但實際沒有搬遷居住地點,就會被當成「非法之方法」、「虛偽遷徙戶籍」而被法辦。

然而,「戶籍」與「居所」、「住所」本來就是個別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住所」從來就不是依據「戶籍」決定,行政程序法上的「居所」也與「戶籍」區分。戶籍法所謂的「遷出」、「遷入」,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是「居住地」的遷出遷入,而只是單純、形式的「戶籍遷徙」。簡而言之,「設籍地」與「居住地」一向都是分開來的;現實上普遍常見,法律上也沒有處罰。如果戶籍法上的「遷入」真的要求實際上「居住」的話,那每個因工作、學區、福利而「戶籍居住不一致」的人,都應該依戶籍法第七十六條「提供不實之資料」而處以罰鍰;甚至,檢察官也該偵辦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照這樣說,選舉期間該法辦的不只是「臨時遷徙戶籍」的人,還得包括千千萬萬「返鄉投票」的人──平常鮮少居住在戶籍地,但投票時特別跑回來,這些人難道不是「虛偽登記」戶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嗎?他們不是「虛偽遷徙戶籍」,但也是「虛偽『維持』戶籍」吧。但法律為何不罰?因為「戶籍」從來就沒有被解釋成「實際居住」!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沒有真正觸及「戶籍本來就不是住所/居所」的本質問題,卻抄了當年的立法理由後,理直氣壯表示「未實際居住各該選舉區之選民,不足以提供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實質代表性。若不阻止人民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將嚴重戕害選舉之民主正當性」。

但如果「未實際居住」這麼可惡,那政府大力鼓勵「返鄉投票」,甚至讓大眾交通工具打折,是不是「幽靈人口」的共犯?大規模的「返鄉投票」不但不犯罪還受政府鼓勵,那零星的「臨時遷徙戶籍」為什麼有罪?憲法法庭還特別硬拗說「工作地」也可以是「居住地」。若為了「讓戶籍與工作地合一」就可以「居住所不在設籍地」,那為什麼「想投給某某人(黨)」就是「非法之方法」、「虛偽遷徙」?

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戶籍地」絕對必須與「居住地」一致,那至少可以得知「虛偽」之意義為何,刑法一四六條才有解釋適用之基準。憲法法庭沒有檢討真正的問題(戶籍的形式主義、大批選民沒有住在戶籍地),卻在這個大有瑕疵的架構下,肯認充滿矛盾的法律,實在可惜。

(作者為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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