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離婚…爸要求平分2未成年孩子壓歲錢 法院這樣判
未成年人收到紅包後交給父母保管是常見事,但財產權屬於誰呢?近日中國大陸重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離婚訴訟,一對夫婦結婚10多年,育有2名10歲及12歲的兒子,夫妻終因教育理念差異而離婚收場,惟其中一方竟提出分割夫妻財產及兒子們約26萬餘元(約114萬新台幣)的存款,該款項實由其他親戚贈與孩子們的壓歲錢(長輩給予的紅包錢)。最終法院裁定離婚後分配的應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兒子們的壓歲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份,故決定駁回分割兒子壓歲錢的訴訟請求,指2人無權隨意處理未成年被監護者的財產。
綜合內媒報導,2月20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離婚訴訟案例,當事人蔡某與王某因離婚事宜對簿公堂。蔡某與王某於2006年朋友婚禮上認識,之後相戀,於2007年登記結婚,並於2012年及2014年先後誕下長子蔡某甲(化名)及次子蔡某乙(化名)。婚姻初期,蔡某與王某感情融洽,可惜漸因兒子們的教育問題出現分歧,並因觀念不同多次發生爭執。
2020年初,蔡某與王某再度因教育方式和觀念差異爆發激烈爭執,王某於爭執後帶蔡某甲、蔡某乙離開與蔡某的共同住所,返回父母家中。此後,王某、蔡某甲和蔡某乙一直在王某的父母家中居住。同年4月及7月,王某與蔡某分別起訴離婚,但均被法院駁回。
在分居400多天後,蔡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與王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2名兒子名下的銀行存款,該項存款實為蔡某甲與蔡某乙成長過程時收受他人贈予所得,共計26萬餘元(約114萬新台幣)。法院認為蔡某與王某感情經已徹底破裂,婚姻確實無法再維持,故支持離婚訴訟。
近日江北區法院審理該案,裁定蔡某與王某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惟反對蔡某提出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該筆存款是長輩對晚輩基於親屬關係贈與財產,雖然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在接受贈與時不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為保障未成年人財產權,就算接受贈與時是在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階段,該財產屬於未成年人本人,即蔡某甲、蔡某乙的結果也不會改變。
而蔡某、王某雖作為蔡某甲、蔡某乙的監護人,也無權隨意處理未成年被監護者的財產。離婚案件分割的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兒子們的壓歲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份。故此,法院認為蔡某在訴訟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孩子名下存款的要求屬「沒有法律依據」,決定駁回該訴訟請求。
有陸媒報導指,父母保管處理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是常見的社會現象,不過壓歲錢歸屬問題其實受到《民法典》規範。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孩子接收壓歲錢被視為「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壓歲錢一般屬於孩子所有。過往亦有監護人未經孩子同意動用其壓歲錢,而被孩子透過法律途徑追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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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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