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外籍看護?她徵人分擔費用還喊「三贏」 網見條件傻眼:這種話都講得出來
不少忙於工作的父母,或會選擇聘請外傭,幫忙照顧子女和做家務,惟相關費用不菲。最近就有1名女子在網上發文,徵在香港元朗或天水圍內,並已聘請外傭的同區人,希望日後能將其小朋友交托於相關家庭代為照顧,每天早上8時至傍晚6時托育,她晚上7時接回小朋友,以便她生育後可繼續工作,而她可分擔一半以上的外傭費用,豪言是「三贏方案」。貼文引來網友熱議,有人直指樓主的建議違法,留言稱「妳的意思是,一個姐姐兩家人用?」、「已犯法」。
該名女子於facebook群組「元朗人」發文,問道元朗或天水圍區內有否聘請外傭的家庭,有意讓她分擔一半以上的外傭工資。她解釋,由於自己將於元朗置業,並計劃於今年內生育,但她希望生小朋友後可繼續工作,便提出由她分擔一半以上的外傭費用,然後將幼兒於早上8時至下午6時,交托於相關家庭的外傭照顧,並於晚上7時接回小朋友。
樓主後來留言時直指其建議是「三贏方案」,認為外傭照顧多1個幼兒的工作量相差無幾,「大家都有好處,兩個媽媽上午有了空閒出來,就能上午上班,社會多了兩個勞動力、能有兩個新生兒,又創造多個傭工職位,三贏,why not?」。
然而,大批網友則反斥該名女子自私,認為到頭來只有她一方「獨贏」,「看到她說這是一個三贏的方法!就是她自己贏三次吧,自己不用負僱主責任,因為工人不是他;自己可以繼續出去工作,爽;萬一寶寶有什麼事還可以隨時回頭告原僱主」、「沒錢就不要學人生小孩」、「這種話都講得出來!佔了女傭一整天,妳覺得女傭不需要有休息時間?人性真醜惡!全都還是為自己想」、「絕啊,工人就睡別人家,妳是用家」、「有沒有想過姐姐感受,將心比心」。
有人則指出樓主的建議屬違法,「其實女傭幫合約以外的家庭工作,是不合法的,而且妳是托兒在別人的家裡,不如妳去找托兒服務啦」。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第115章),除了外傭的簽證上載明的僱主以外,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外傭會受到檢控,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送離境。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外傭因此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時會受到嚴格審查。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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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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