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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條立法 完成審議修正案
香港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昨完成審議二十三條立法草案和港府提交的修正案,港府共就四十項條文提出修正。包括「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公職人員」定義予以擴大適用。此外,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維護國安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附屬法例可被罰款不超過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不超過七年。
香港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十四日繼續審議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條例草案修正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十五日將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然後香港立法會恢復二讀程序。
修正案建議加入,法院可採取身分保密措施及違反身分披露禁令條文,以回應議員關注非國安案件人員可被「起底」;有關對潛逃者採取措施的條文,亦刪去「發出手令後六個月期間已屆滿」的字眼。
修正案中第十九條有關「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條文,香港政府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列明香港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將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港府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說,有多名議員表達強烈意見,認為部分公營機構,會對香港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響,若相關職員被煽動離叛,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當局認為,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可更有效執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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